| “新闻意识”初论 |
| ■唐谊军 |
新闻意识论的视角 从社会现实来看,在新闻实践场中出场的有新闻传播工作者、权力(政权及其他政治势力)和资本、社会公众,我们分别称之为新闻传播主体、新闻控制主体、新闻接受主体。从理论上说,新闻实践作为一种交往活动,交往的各极主体应该是平等的,他们之间应该是一种对话关系,理当通过对话就新闻传播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作用地位、以及各极主体在新闻实践场中的地位作用达成共识。但是,自从新闻实践有了属于自己的历史以来,新闻实践的各极主体从来都是不平等的,他们之间的平衡一直只是一种现实利益博弈的平衡。新闻是这场博弈游戏中共同追逐的彩球,控制主体通过新闻或是掌握舆论主导权或是实现利润最大化,接受主体通过新闻实现有限的知情权,而新闻传播主体不管是作为权力的附庸抑或资本的雇员,都只能在权力、资本、公众角逐的夹缝中几面讨好,又被几面夹击。 各极主体在新闻实践过程中各有各的算盘,各有各的对新闻传播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与之对应的其他主体在新闻实践场中的地位作用的看法和态度,也就是说,不同的新闻实践主体有不同的新闻意识。但是,各极新闻实践主体的新闻意识有时也会通过利益的冲突妥协、思想的相互激荡而整合为一个相对平衡的价值系统。本文的技术视角限于新闻传播主体的视域,新闻意识也就特指新闻传播主体的新闻意识,即新闻传播主体对新闻实践的性质、地位、结构、作用、未来等等的体验与认识。在新闻意识论的这种技术视角下,新闻意识涵盖了以新闻传播主体为出发点的新闻实践各个关系项,包括对传播主体自身、控制主体、接受主体、传播客体、传播媒介以及他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认识。 在世界范围看,新闻实践是权力、资本、公众以新闻为中介的利益交换活动。在这里,资本是个关键性因素,资本的增值只有通过市场来实现,市场在社会公众那里,要赢得市场,就得讨好公众。公众需要的是新闻信息,资本于是以公众的名义从权力那里争取新闻信息资源的配置权,权力为了维持与其赖以生存的资本的平衡关系,不得不部分地放弃对新闻信息资源的控制权。我们看到,这里没有新闻自由,有的只是资本市场的自由。但也正因为资本与市场的撬动,新闻传播获得了相当的自主与自由,尽管这种自由是迁就资本赢利本性的自由。在权力的控制下,即使在权力与传播主体合一时,也只有权力的自由而没有新闻的自由。 真正的新闻自由应当是新闻实践的自由,即社会公众信息交往的自由,这种自由只有在社会公众既是接受主体又是控制主体时才成为可能。这时,新闻传媒成为公众自己的交往媒介、自己的论坛。传播主体作为社会公众的代理人,作为社会公众的信使,其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信息交往自由权那里派生出来的采访权、传播权才是充分的、有保障的,其主体地位才是明确的,其主体性才是充分的。 新闻传播主体的新闻意识只有在理想的新闻实践模式中才能是全面自觉的。因此,我们讨论新闻意识,必须在新闻实践的框架内,用实践的思维方式,在理想的照耀下,以批判的精神来观照历史的、现实的新闻实践和与之伴随的历史的、现实的新闻意识,从而催生出崭新的新闻意识,走向真正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闻实践。这正是马克思所教导的,不仅要解释世界,更要改造世界。这也正是新闻意识论的理念视角。 新闻意识分析 笔者查阅了大量新闻论文,发现基本上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新闻意识”这一概念。其一是将新闻意识与新闻时效相联系,主要是指对新闻时效的自觉强烈的追求。其二是将新闻意识等同于新闻工作者的角色意识。时效意识和角色意识都是新闻意识的应有之义,不过如此一来,显然是“小看”新闻意识了。 人的意识总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知识,一个是态度。譬如对于法律,有的人对法律茫然无知犯了法而不自觉;有的人熟悉法律是为了不违法并用法律来维护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权利;有的人有很丰富的法律知识却是为了规避法律,甚至披着法律的外衣干见不得人的勾当。显然,第一种人即法盲不能说具有“法律意识”,第三种人是反法律的,更不能说他具有法律意识,只有第二种人是我们通常说的有“法律意识”的人。我们说某人具备“X意识”时,意味着某人具备关于X的知识,而且是以正向的态度对待和使用他的知识的。 “新闻意识”这个概念也正是在上述的意义上使用的,相应地新闻意识也具有这样一些的特征。依此,我们可以对“新闻意识”做出初步的理解和界定:新闻意识是新闻传播主体所特有的对新闻传播实践的自觉的整体的把握,是对于新闻实践模式中各关系项的正确知识和正向的态度。它以对新闻传播环境的充分体认和从容应对为前提,以对新闻和新闻传播的本质特性和规律的深刻理解为基础,以对新闻信息的准确敏捷的价值判断为核心,以对新闻的自觉主动的捕捉和及时传播的追求为内驱力,以新闻传播效果的最大化最优化为旨归。 新闻意识的品格:问题意识 新闻传播主体的角色意识、成就意识、危机意识、形象意识、创新意识、精品意识、时效意识、价值意识、导向意识、受众意识、竞争意识、市场意识、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等等,所有这些新闻意识所涵有的意识,都能从不同的方向和层面说明、规定和丰富新闻意识的内涵。如果要从这里找出一个能够代表新闻意识的概念,笔者最先想到的是创新意识和价值意识。但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创新意识和价值意识的背后还站立着一个伟大的幽灵,那就是问题意识,只有问题意识能够承担起新闻意识的标识性意义。 与我们日常把问题理解为麻烦、灾祸、障碍、冲突等等不同,作为哲学概念的问题(Q)指的是实然(F)与应然(W)之间的距离,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数学式Q=W-F来表示,这里会有三种结果出现,正数,负数,零。当结果为零时,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没有问题;结果为正数时说明“实然”有问题,结果为负数时说明“应然”出了问题。“没问题”也是问题的一种存在形态,正如零也是一个数值一样。 “应然”有两个层次,规范(习俗、惯例、制度等)和理念(如科学、民主、自由、公正、世界大同等)。在一般情况下,我们讨论问题时都把应然设定为一个衡量(不变量),因为规范和理念一旦形成,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现实中我们也总是把应然作为标准来检验实然是否有问题。但正如前面的公式所示,应然不会“永远正确”。 “实然”是人类实践历史的和现实的状态,是客观的实体性存在。应然是种主体性的存在,规范作为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有的依规律而制定,有的约定俗成,它是客观的;理念作为对现实的超越和指引是主观的。我们看待问题总是以规范去衡量实然,或者以理念去衡量规范和实然,我们看出来的问题,实际上已不是问题本身,而是我们意识到的问题。问题是与主客体都相关的一种关系性存在,是客观的;而问题意识即主体对问题的认识和态度,是主观的。主体对问题的认识大体有四种情况:客观上存在问题,主体也意识到了问题;客观上存在问题,主体没有意识到问题;客观上没有问题,主体却认为有问题;客观上没有问题,主体也认为没有问题。可见问题存在时,问题意识并不总是在场的。 问题意识的缺席,有主体自身认识能力的原因,有问题暴露程度的原因,更多的则是由于主体活动所及范围的限制,主体与问题被各种“防火墙”阻隔了开来。问题意识是解决问题的前提,这就需要“去蔽”。 新闻之所以存立,就在于它是一种社会性的“去蔽”机制。新闻是最新公共问题的公共知识(关于这一全新的新闻定义,我另有专论)。哲学求真,道德求善,艺术求美,新闻求“明”。新闻把问题放在大众的眼皮底下,把社会从暗处带到明处,因此新闻意识从根本上说是一种问题意识。 新闻作为被意识到的公开的问题,与一般性问题意识的区别主要不在于它是否被报道,而在于它有没有普遍的意义,有没有公共性,是不是具备超越性。就是说,这个问题不仅是与该问题有直接关系的主体的问题,它也是其他主体的问题,是超越了问题的自然形态而社会化了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是此时的问题,它也是关涉未来的问题。报道此人之事也是为了他人之事,报道此时之事也是为了未来之事。非传染性疾病只对个人有会性问题,这才是新闻。但如果患非传染性疾病的这个人不是个普通人,那么他的病情在其影响所及的范围也是新闻。 新闻意识批判:以角色意识为例 新闻传播主体的角色意识,是指新闻传播主体对自己在一定的新闻实践模式中所充当的角色——“我是谁?我该做什么?”的自觉和确认。总体地说,在权力控制的新闻实践模式中,新闻传媒是权力的派出机构,新闻传播主体是宣传官员或其随从;在资本控制的新闻实践模式下,传媒是资本的赢利工具,新闻传播主体是资本的经理人或其雇员。但具体有三点需要特别说明:其一,无论是作为宣传官员还是资本的雇员,新闻传播主体都因新闻传播的特殊性而获得角色定位的特殊性,具有双重身份。其二,无论在何种新闻实践模式中,新闻传播主体都会实际成为或把自己打扮成社会公众的代言人,都会以“客观公正”为标榜。其三,随着控制力量的性质和运行机制的变化,社会公众在新闻实践中地位的变化,新闻传播主体的角色也会被相应地调整。在具体的新闻传播实践当中,情况极为复杂。 在当代中国,政权的性质依据宪法是人民的政权,代表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新闻传播主体的角色意识,与政权和社会公众对其的角色期待应该是相吻合的,即新闻传媒应当成为社会公众的公共领域,新闻工作者应当是党心民意的记录者,是人民“议案”的整理者。但是由于权力的运行机制还存在很多问题,存在很多需要改革的深层次矛盾,新闻传播主体的角色意识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模糊与缺损,主要表现为“服从”与服务(公众)、生存与责任的艰难抉择。 当前我国实行的新闻实践模式,市场的力量犁开了原来的坚冰,使原来的新闻实践模式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给新闻传播主体反省其固有的角色意识创造了机会。但这样也会使传播主体陷入新的意识误区,以为自己本然地就是市场主体。其表现在新闻理论界就是越来越盛行的“新闻具有商品属性”的观点,在实践领域就是越来越强烈的市场意识。 承认新闻具有商品属性,既是一种进步也是一种倒退。在真正自由的新闻实践中,新闻传播主体是社会公众的代理人,与社会公众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公众购买报刊或付给其他传媒相应的费用,表面上看是购买商品,实质上付给传媒代理费。我付费,表示我建立与维持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否则就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商品和市场在这里只保留了形式的意义。因此,新闻并不是从来就具有、也不会一直都具有商品的属性的,这与“国家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并永远存在”是一个道理。但是,在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把新闻作为商品来对待,比把新闻作为某种权力的私有物更符合人性,更有历史进步性。然而,如影响,是个人的问题,传染性疾病例如“非典”则超出了个人成为社果将新闻在特定历史阶段的商品属性当成新闻的本质属性,那就是一叶障目了。 新闻传播主体并不本然地就是市场主体,它现实地成为市场主体,只是社会在向前发展的过程中,“未来”向“现实”妥协的结果。但是如果传播主体错误地仅仅把自己定位为市场主体,那将会给社会造成灾难性的恶果。西方新闻实践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从“社会责任理论”到现在的“公共新闻运动”,我们看到,西方的一些有识之士一直在努力把新闻传播主体从市场主体中解放出来。实际上,市场主体只是传播主体获得其主体地位的一种历史性手段。 (作者单位:广西广播电视报) |
| 来源:新闻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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